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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戶
2020-10-30
匿名用戶
2020-10-30
1、拍賣貸款過期,屬于民事糾紛,公安機關不能介入民事糾紛,不能進監獄。
2、《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參與經濟糾紛事件處理的通知》和《公安部關于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非法逮捕者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對公安不得插手合同、債務等經濟糾紛事件有詳細規定
(1)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要正確區分欺詐、投機逆轉、走私等經濟犯罪和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正確定性。所有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2)嚴禁濫用收容審批手段。在經濟犯罪案件中,不符合國務院和公安部規定的審查條件的人不得使用審查手段。對來華的外國人犯有欺詐罪或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應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采取收容審查手段。
(3)堅決消除強制逮捕經濟糾紛當事人的人質,強制借款索取金錢,徹底糾正代理搜查退款釋放的違法行為。
(4)各地公安機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通報公司和當事人索取事件經費。不得將收到的贓物作為事件經費和其他經費被拘留,不得事件提高。
(5)公安機關派人到地方執行事件任務,按規定辦理完善的法律手續,聯系當地公安機關,在其協助下開展工作,嚴禁超過管轄區,避免地方公安機關自行逮捕事件犯。
(6)對外國公安機關來當地處理事件的,應積極支持,熱情合作,依法執行調查科學調查、拘留逮捕事件的犯人和追繳贓物的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