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 本頁面所展現的信息及其他相關推薦信息,均來源于其對應的用戶,本網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如涉及作品內容、 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核實后進行刪除,本網站對此聲明具有最終解釋權。
其他類似問題
- 2021-03-04
- 2021-03-05
- 2021-03-05
- 2021-03-04
- 2021-03-05
- 2021-03-05
- 2021-03-04
- 2021-03-04
- 2021-03-04
- 2021-03-04
免責聲明: 本頁面所展現的信息及其他相關推薦信息,均來源于其對應的用戶,本網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如涉及作品內容、 版權和其他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核實后進行刪除,本網站對此聲明具有最終解釋權。
其他類似問題
匿名用戶
2021-04-05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第三條: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